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着力解决国家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不履职、不担责等“为政不为”问题,岚皋县制定出台了《“为政不为”问责办法》,通过明确问责内容,规范问责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向“庸政懒政”开刀,根除“尸位素餐”现象。
问责情形明确了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不同内容。对领导干部在违法违规决策,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等待观望搞变通、推进工作不力造成工作延误,不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强农惠农政策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群防非访、重大社会稳定问题及各类事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五个方面进行问责。对一般干部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影响,不按法定权限行政审批、以权谋私、破坏发展环境,纪律松弛、作风“庸懒散”、办事推诿拖拉、行政效率低下等三个方面进行问责。
针对这些情形,在有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督办通报,工作督查检查、年度考核或纪律作风明察暗访发现明显问题,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或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问责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经查实应当问责以及新闻媒体曝光重点问题等五种情况下,由纪委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问责。
为严格结果运用,对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受到3人次及以上问责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责令书面检查、批评通报、公开道歉问责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属后备干部的调出后备干部库;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及责令辞职免职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对受到调整工作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或晋升职级,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级相当的职务级别,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级层次的职务级别;受到辞退问责的临时聘用人员,原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返聘。
岚皋县“为政不为”问责机制的建立,有效震慑了那些为官不为、为政不廉、推诿扯皮、脱离群众的“庸官懒官”“太平官”,在全县干部队伍中树立起一种忠诚履职、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干事创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