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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05-08 14: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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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筹措事业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责任。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制订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落实农村中小学经费,制订开支标准,审核、批复预算;监管中小学国有资产;监管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组织指导绩效考评工作。

  (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制订农村中小学开支标准;审核、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组织管理农村中小学财务活动;建立农村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分析、监督农村中小学财务状况,加强农村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绩效评价。

  (三)农村中小学主要负责执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办法;按时编制预算,严格开支标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分析各项财务活动;进行自身绩效评价。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统一纳入县级管理。即预算统一编制;资金县级统筹、直接拨付;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代理制。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账务在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具备县级统一核算条件的乡镇,可暂时实行乡级会计代理,逐步向县级会计代理机构统一核算过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财务由校长全面负责。村小(含教学点,下同)的财务纳入农村中心小学管理,实行报账制。学校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 建立农村中小学部门预算制度,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村小(含教学点)的预算由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财政补助收入严格按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大额支出(一般指超过周转资金额度),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委会集体审定后,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通用耗材、仪器设备、校舍维修以及需要购置的资产或劳务,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采购,并在学期开学前分发到校。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零星支出由学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学生人数、资产状况等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以保证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会计代理机构可开设一个“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补助资金。“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按校分设专账,中心小学账户下按村小(含教学点)建立分账,账户内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农村中小学的专用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学就近在金融机构开设提取现金的专用账户,用于学校零星支出的现金支取。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并根据零星支出数额,及时补充学校周转金。

  第二十条 会计代理机构按校设立会计账,代理学校处理账务,并定期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会计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会计代理机构将农村中小学会计资料移交学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农村中小学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会同会计代理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农村中小学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中小学按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学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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