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办学校校舍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三)农村电网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工资、牲畜防疫、水利工程、水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和开支规定的费用及劳务,不得纳入议事范围。
(四)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等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费用和劳务,不得纳入议事范围。
二、议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年初由村党支部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二)筹资筹劳预案须经村民小组组长、党员会议初审通过后才能形成正式议案,并利用会议、公开栏或印发“明白纸”等形式,把议案提交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人数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农户代表要在充分考虑代表自身素质、广泛代表性的基础上民主推荐产生,严禁由乡村指派或委任。
(四)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农户代表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后形成筹资筹劳决议。
(五)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保留有过渡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不另向农民筹劳。
三、筹集对象
(一)凡属本村村民或在本村上期居住的居民都属筹资筹劳对象,筹资按家庭人口承担,筹劳按家庭劳动力承担。
(二)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的村民或在本村长期居住的居民,承担筹资筹劳按本村村民平均承担水平确定。
(三)收入在本村村民人均纯收入平均线以下的军烈属、伤残退伍军人或其他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其筹资筹劳任务可予以减免。如因灾祸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参照以上程序确定。
(四)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未满一个月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在监服刑人员不承担筹劳义务。
(五)经表决通过的减免对象、减免金额和劳务要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申报审批
(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由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安康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议事决定,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要及时上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后,要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乡、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要进行认真的审查;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和减免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出限额等。
(四)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项目需实地察看,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作为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的依据。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经审查批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先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广播或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让群众明白。
(六)对按程序审查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编制到户花名册,并分户填入统一负责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于4月底前发放到户,农民依卡出劳出资,否则农民有权拒交。
(七)分解到户的筹资筹劳花名册要一式二份,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八)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村报送到户的花名册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重点是:有无突破筹资筹劳审批方案增项加码行为;是否按规定办法分解到户;对减免对象是否落实减免措施;有无违背村民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等。
五、征缴管理
(一)“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由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取的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定点储存,独立建帐,单独核算,民主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专用收据由村委会统一向乡镇农经站申领。
(二)农民有依法交纳“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交。
(三)村民委员会对所筹资金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小额支出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数额较大的支出由村主任审核,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后开支;重大支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村委会要视筹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有计划地支出,不得垫支或超前支付。
(四)“一事一议”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调度,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对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不愿投劳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其以资代劳,由村里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村民委员会要对所筹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规定管理。
(五)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参与项目施工、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到帐、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着重查看有无假废票据,有无与事实不符的开支,有无挪作他用、滥支滥用、侵占等情况。
六、决算公布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决算,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报乡镇农经站审定,经乡镇农经站审定的决算报告要向村民公布,专项公布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开支使用详细项目及金额等。
(二)审定无误的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以备审计监督。群众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负责解释,经解释仍不满意的,由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或专项审计。
(三)属于跨年度“一事一议”计划的决算,可采取两种方法执行:一是分阶段决算,即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定期公布。二是一次性决算(所跨年度在3年内),即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再决算,予以公布。但在年度财务公开时,应将其执行情况单列公开。
七、审计监督
(一)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退还村民,已用工的,要按当地用工标准向村支付相应报酬,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2、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的;
3、擅自提高筹资筹劳标准的;
4、强行以资代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筹资筹劳项目和用途的;
2、向农民资金筹劳未出具符合规定收据的;
3、贪污、挪用筹资筹劳款的。
(四)对因违反“一事一议”审议程序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和恶性案件的地方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各级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职能。
(安政办发[20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