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制订的《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县域经济是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金融体系是县域经济的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县域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县域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也难以快速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全面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县域工业化、城镇化为目标,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县域金融服务需求。以推动县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为着力点,以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资金投入为突破口,以不断改善信用环境为抓手,不断改善和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目标和原则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民间资金为补充,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为保障的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县域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信用征集、评估等功能完善的县域信用体系,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创新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新机制、新途径、新模式,积极开发适合县域经济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县域和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引导各方社会资金流向农村的长效机制。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县(市、区)及乡镇、行政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资金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
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根据各地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重在实际效果。三是坚持风险可控和优化服务的原则。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完善信贷管理办法,强化内控机制,合理分散风险,改进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三、加大金融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力度
(一)不断增加“三农”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出口等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科学设定县域分支机构审批发放涉农贷款的额度,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服务的骨干和支柱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在县支行设立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扩大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充实信贷人员,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科学确定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将对农户授信额度提高到20万元,涉农小企业授信额度提高到50万元。合理规定农业贷款的期限,原则上种植业贷款为2—3年,养殖业贷款为3—5年,外出务工贷款为2—3年,农民创业贷款为3—5年,农民建房贷款为5—10年。拨备充足率达到100%的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优惠农户贷款利率。对小额信贷业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单独考核,实行小额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的授信结合起来,引入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增长点,完善消费信贷品种,积极做好农机具购置、家电下乡、农民购(建)房等金融服务工作。
(二)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贸易。充分发挥进出口银行优势,通过提供境外投资优惠贷款,推动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走出去”。在做好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同时,积极推进买方信贷,将陕北的杂粮、绿豆等特色农产品列入重点支持范围,扩大优势农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出口,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创新技术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为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而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培育扶持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县域外贸企业提供农产品出口的收汇保障、融资便利,增强外贸出口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支持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全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以质定量的原则,力争今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达到100家,争取融通民间资金100亿元以上。加快村镇银行筹建步伐,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力争明年设立村镇银行达到5家。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村。
(四)扩大农村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各地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探索扩大动产担保范围,推出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担保信贷产品。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融资担保服务。
(五)建立农村银保互动机制。加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力度,进一步扩大地方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适时启动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探索开展大枣、农房、林业保险等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引入期货市场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中的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功能,降低信贷资金进入县域经济尤其是农村种植、养殖业的风险。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农业保险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积极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推出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新产品,分散农业信贷风险,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参加农业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以及参加期货套期保值的农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当提高信用评级档次,实行信贷优惠。
四、加大金融支持发展县域工业化的力度
(六)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围绕我省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等优势行业和主导产业,积极支持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配套型县域工业企业发展。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粮、棉、油、果、畜、菜、茶、药等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积极支持发展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形成服务促生产、配套促加工的格局。大力支持县域运输、商业、餐饮、住宿、旅游、文化及物流、信息、中介等新兴行业发展。结合“一县一业”、“关中百镇”等专项工程,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重点对省上优先保证用地、资金重点扶持的100户县域工业经济骨干力量予以支持,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1000户高成长性企业和万户小企业发展,推动县域全面提升工业化水平。
(七)支持县域小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单独列出名单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建立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民工培训和基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
(八)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强县域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建设,鼓励县域小型、新型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上市工作,扩大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积极推进县域票据市场发展,稳妥发展县域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扩大办理数量、拓展辐射范围,加快县域中小企业由单纯的信贷需求向综合金融服务需求转变。推动发行涉农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支持一批有发展前景、经营稳健、资信优良的县域龙头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九)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省三级担保体系的作用,做大做强省级信用再担保公司,提升市县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扩大担保覆盖范围。各级财政要逐步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制度,实现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新的质押担保方式,对优质中小企业实施集合发债和股权质押等融资创新。 五、加大金融支持县域城镇化建设的力度
(十)加大对县域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投放。根据《陕西省城镇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以西安都市区为中心的关中城市群、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城镇群和陕南汉江沿岸城镇群建设,积极支持以县城和重点镇为核心的小城镇建设。政策性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大力支持重点集镇、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县域社会事业发展,提升农村文化设施、医疗条件和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抓住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新型农民群体不断扩大的机遇,为订单生产、多种经营、个体工商、农民工回乡创业发展等提供信贷支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双百市场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为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为“三农”服务的日用百货、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以及县镇村三级连锁超市,搞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完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保险机构要大力发展县域城镇化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积极参与县域公路、水利、电网改造等项目建设,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十一)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合作,通过政府组织增信,重点支持农村路网、电网、通讯、环境治理等大型公共基础实施建设。充分利用地方城投公司投融资平台功能,重点支持县域城区改造、安居房建设、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建设。对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政策性银行发挥好信贷资金周转作用,促进项目尽早建成,发挥效益;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商业银行以项目未来现金流和收益为担保,通过政府增信,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参与建设。
六、加快县域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步伐
(十二)增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的整体合力。政策性银行要发挥信贷资金金额大、周期长和利率低的优势,重点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大型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以“三农金融部”的组建为契机,充分利用自身资金实力强、技术先进和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重点支持具有带动基地和农户的龙头企业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具有熟悉农村市场、贴近农户和机制灵活的优势,重点满足农村经济对分散、小额资金的需求,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对“三农”资金需求量大的县(市、区)要调剂资金,保证供给;邮储银行要发挥机构网点遍布城乡、科技网络完善和可投放资金多的优势,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促进资金回流。大型银行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加强债券发行、资金拆借、支付结算、电子银行等业务方面进行深入合作。探索将邮政储蓄银行富余资金以合理的价格转入县域农村信用社,使分流资金再回到县域农村地区的新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积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提供支持。县域金融机构要在客户资源和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授信、中间业务、交易结算、人才培训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在市场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县域经济中准确定位、共享资源、密切合作,提高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十三)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涉农金融机构要逐步从产品营销向价值营销转变,积极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大力推广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农民工银行卡和“一站式”金融超市等金融服务方式。大型商业银行要下放和扩大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简化贷款手续,创新涉农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机制。农业银行要配合战略转型,将县支行纳入“三农”金融部管理,作为面向“三农”和县域的服务平台,提高专业化经营管理和支农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支付结算平台,开发和推广支农新产品,增强银行卡功能。鼓励拥有网点优势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和代理保险业务。
(十四)全力支持灾后重建。要以全力支持灾后重建为突破口,推动金融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全面展开。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中小企业和农业恢复生产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发挥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作用,积极支持开办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并给予费率优惠。
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县域信贷投入。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督促借款人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切实履行偿债责任,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采取法律、行政等措施,限期清理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担保贷款,发挥政府和公职人员在优化金融环境中的示范作用。规范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严厉打击各类套取、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鼓励和扶持与金融产业相关的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抵押品登记、评估、公证、会计、审计、担保机构行为,合理收费标准,缩短登记评估时间,减少评估手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创造条件。建立地方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有效解决金融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的协同效应。整合各项支农资金,统筹规划、统一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安排使用好中央财政对粮、棉、油、肉生产大县奖励资金。通过建立统筹金、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建立支农信贷资金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按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当年新增营业税的50%列支,暂定5年,用于建立农民信贷风险补偿统筹金和农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支付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及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失时,应首先使用金融机构提取的农民信贷风险补偿统筹金支付,不足部分及农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用财政列支资金支付,并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资金统筹使用。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合理超赔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地方政府在提供营业场所、开办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七)加大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覆盖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方法,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财税部门要协同工商、公安、审计、法院等部门,支持银行加大对“三农”和小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简化核销程序,依法及时核销贷款损失。
(十八)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基本面较好,有市场、有订单,具备较强竞争力但出现临时性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银行在为其办理到期贷款借新还旧时,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不予下调。允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掌握信贷投放进度,在年度中间可适当突破存贷比限制发放支农贷款。对监管评级四级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存贷比原则上不超过80%;监管评级三级以上的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存贷比原则不超过85%,但年底存贷比必须控制到法定比例范围内。对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以及有效风险控制状况,对其在城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以及开办新业务等准入事项实行差别政策,对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评价考核体系,在监管评级中把支农绩效作为定性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强化内控机制,切实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分析研究县域产业特点,准确把握风险控制重点,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制度,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坚持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准确进行贷款分类,足额提取拨备,有效覆盖潜在风险。有历年累计亏损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扶持政策,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增强支持县域经济的能力。
八、加强对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二十)加强对金融服务县域发展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把金融业作为重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切实的发展规划;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解决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政、银、保、企关系;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和改善金融服务的各项试点推进工作,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合力。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改善县域金融环境。各市县区政府要在县域信用环境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帮助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在信用乡镇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信用县(区)活动,以市为单位,每年对开展创建信用县(区)活动进行评估,用三年时间创建一批整体信用环境优良的县(区)。以省农村信用联社全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不断扩大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采集范围,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研究信用户评级模型,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用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符合农村企业特点的内外部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机制,开发适合农村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二十二)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投放的考核机制。按照国家和省上即将出台的考核办法,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县域金融有效需求,将新吸收存款主要投放到当地的情况,可列入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税收减免,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涉农财政资金的开户银行,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