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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强农惠农政策汇览(3)

2010-03-22 08: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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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开展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培训工作高度重视,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科学种田和就业创业能力”。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0年,农业部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一是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09年,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300万人,中央投入资金11亿元,2010年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展培训领域,重点加强农业产加销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培训,引导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巩固和强化现代农业发展人才支撑。二是对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开展系统的创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批农业生产大户和农业企业家,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三是组织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宣传力度,加大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建设力度,依靠专家和科技人员力量,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培训和科普活动。四是积极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升培训能力,确保培训质量,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工作,提高其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五是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基层优秀生产经营人才给予重点扶持与培训,鼓励和引导他们带动农民群众创业兴业。

  20.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具有三个鲜明特征:一是筹集资金政府占大头。从2003年开始试点时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平均30元,逐步提高到100元,财政补助已占筹资额的80%。二是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贫困农户加入新农合,一些地方还对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后仍难以承担自费部分费用的参合农民提供进一步救助。三是科学制定保障平稳运行的统筹补偿方案。目前,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主要采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两种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要综合参合人数、筹资水平等多种因素,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起付线和封顶线,既防止补偿比例过高造成透支,又防止因补偿比例过低使资金过多沉淀,在保障平稳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参合人口达8.33亿,受益人口累计4.9亿人次,补偿支出645.83亿元。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新农合受益面,中央决定,2010年开始,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每人6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21.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步伐,积极引导试点地区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参保人缴费设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22.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重视耕地质量建设”。

  在耕地保护方面,要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耕地质量建设方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2010年力争为1.6亿农户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1亿亩以上,农民施用配方肥面积达4亿亩以上,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在南方稻作区,继续推广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对农民使用秸秆腐熟剂、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给予每亩20元补贴。在南方冬闲田集中地区,恢复绿肥生产,对农民购买绿肥种子和根瘤菌剂给予每亩20元补贴,力争项目区绿肥鲜草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对商品有机肥给予每吨200元的补贴,每亩补贴100公斤用量。启动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2010年计划投资3亿元,安排建设100个项目县,力争全国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面积达到8500万亩以上。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对应用旱作农业技术给予补助。

 23.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紧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

  农业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增强动力,推进建设夯实基础。一是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2010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改革与建设示范县的实施范围,推动地方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步伐,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培育农业科技示范户,建设乡镇试验示范基地,培训基层农技人员。二是启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划》,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建设试点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推广责任制度、工作考评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多元推广制度等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技推广工作制度。四是组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表彰活动,表彰一批政府信赖、农民满意的基层农技人员。五是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技人员在农业生产的重要时节、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深入生产一线,手把手、面对面、心贴心的传授实用技能,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2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主要内容包括:

  (1)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在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2)承包期限。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3)纠纷调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权益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下,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等权利,承担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等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要依法承担违约、侵权等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5.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反映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流转前提。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2)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流转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5)流转方式。国家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6)流转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市场,禁止不顾条件,采取下指标等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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