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要定期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共8大类,44小项。
《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专项公开。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财务公开除在传统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开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规定》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集体财务公开后,其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规定》同时还要求,乡(镇)、村两级要建立集体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本《规定》共分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两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