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制定绩效标准 推动县乡人大改革
近几年,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准确把握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有机统一,聚焦基层人大工作实效不高的核心问题,在全国首创性地制定了县乡(镇)人大工作绩效标准,开启了用量化指标评价人大工作质效的先河,为完善基层人大工作制度、强化人大依法履职水平、推进县域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原创性探索。
一、找准症结开良方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明确指出:“有的地方人大会议质量不高,存在‘走过场’现象;有的地方人大行使法定职权不充分不到位,存在‘虚化’现象;这些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镇坪人大发现实践中自身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三不”现象,存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数量型监督多、质量型监督少的“三多三少”问题,“一府两院”仍然存在被动接受监督、被动报告工作、被动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三被动”表现。追根溯源,问题的症结是县乡人大工作缺乏绩效标准,亟待建立科学、具体、可量化的“度量衡”去衡量、去评价,防止和避免基层人大工作出现“不学无术的指手画脚、不明事理的批评指责、不求甚解的意见建议”的“三不”现象。
二、理清思路定标准
镇坪县从2012年初开始,历经6年多的不懈探索,将县乡(镇)人大重点工作分割为若干个板块,再将每个板块的目标、内容、流程、绩效等进行分解量化,形成了以树立绩效监督意识、确立绩效监督目标、建立绩效监督机制、提升绩效监督能力、制定绩效监督标准、强化绩效监督结果运用等六大要素为主要内容的人大绩效监督体系。县人大工作绩效标准分为县委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绩效标准、县人大“三会”绩效标准、县人大“三权”行使绩效标准、县人大代表工作绩效标准四部分,细化为18类122条308款绩效标准,旨在破解决议决定落实不到位、议事不深不透、审议意见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审议意见办理效果不理想等“走过场”问题。乡镇人大工作绩效标准体系,分为基础建设标准、工作内容标准、工作实效标准、工作评价标准四项内容,各镇已分别制定出台了14类127条285款绩效标准,旨在有效解决乡镇人大工作质量不高、实效不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使乡镇人大工作简单明了、便于操作。
如:针对部分代表对建议办理效果不满意,对人大代表建议实行A、B、C分类绩效管理,把有政策项目支撑、有条件办理的代表建议归为 A类,把通过争取政策项目、创造条件可以办理的归为 B类,把暂时无政策项目支撑、无条件办理的归为 C类。对 A类要求承办单位必须办理完成,对 B类要求承办单位开展调研、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办理落实,对 C类要求及时向代表沟通解释。在“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绩效标准中,明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履职报告情况工作评议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座谈、约见询问、查阅资料、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报告所在单位 60%以上干部职工、所属下级单位的意见和 5人以上服务对象的意见,形成评议报告,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实现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
三、执行标准提绩效
为确保绩效标准体系得到落实,镇坪县委转发了《中共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和规范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大工作研究》第25期,全文转发了该文件内容,并指出“这个文件内容很丰富,操作性很强”。绩效标准的落地生根,使县镇人代会重决议轻执行,重过程轻结果,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走程序、评功摆好等“走过场”现象得到有效克服,县镇人大会议绩效显著提高;县乡人大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现象得到明显克服,人大依法履职行权绩效显著提高;县镇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得到全面加强,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效率大幅提升,县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述职成为常态,代表依法履职意识和履职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人大代表工作绩效显著提高;县“一府两院”及镇政府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自觉性明显增强,监督对象依法接受监督意识显著提高;各镇人代会会议流程不断规范、质量不断提高;县镇两级人大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人大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得到更好实现,全县整体工作进入全市第一方阵,优秀正在成为常态,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四、创新成果引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