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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迁居小城镇利益分析

2009-08-24 1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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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土地利用率,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

  如何深化改革、创新突破?笔者根据浙江东部地区农村实际研究后认为,将天津东丽区和其他一些地区实施城郊村拆迁改建、让农民以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和跨乡镇建造移民新村的改革创新再向前推进一步,在二三产业较发达的小城镇,由县(市)级政府统一规划建造多个移民新村,以建房最低成本价购买在小城镇的住房,必将更有力地助推众多农民实现从农村迁居到城镇,能收到一举多得的成效。本文试就农民低成本迁居小城镇的政策性创新作一阐述,提请大家研究、共探。

  基本构想。在县城、建制镇等二三产业较发达、吸纳劳动力容量较大的每个小城镇的城区边缘区域,分别建造一二个国有行政划拨用地、建筑规模达到上千套或几百套住房的移民新村(道路、绿化、供排水等设施配套较全的多层或小高层住宅小区);将移民新村的住房面向全县(市)范围内愿意退出在农村的宅基地或愿意放弃在农村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房的农民,以用地建房的最低成本价出售。

  购房条件设定。以建房成本价购买移民新村的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购房者户籍一般为本县(市)籍的农村户口。其放宽限制的特殊对象有二:一是实行改革开放后整村农改居的现城镇居民;二是在农村有旧房旧宅,能够切实保证退宅复垦200平方米以上的城镇居民。此举主要是为了将购房与退宅还耕或放弃在农村批地建房紧密挂钩,将移民新村的用地依法做到占补总体平衡。

  购房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而且要落实退宅复垦或缴费委托乡镇(街道)复垦造地。包括三种对象:

  其一,拆除原住房、向村集体退回原宅基地、注销原住房所有权证和原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且退宅还耕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者。其二,将在农村的原住房连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卖给符合建房用地政策且经村委会审定的购房户,或者将在农村的旧房连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还给村集体者。其三,因人口增多住房紧缺、按“一户一宅”政策可审批集体土地建房的农户。这一种购房者,也应缴纳一笔为平衡所购买移民新村住房占用耕地的委托政府复垦造地的经费。

  购房者能在购买移民新村住房的小城镇就业和维持生计,或为已经在小城镇实现就业者,或为通过自身努力和基层组织的务工经商技能培训有可能在小城镇找到就业岗位者,或为有退休金养老金收入和子女能够赡养的老人。

  购房者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经过有关部门审定,并经过村、乡镇(街道)、县(市)三级公示。让农民以放弃农村宅基地为条件,按建房最低成本价购买移民新村的住房,此举一举多赢,主要体现在:

  能有效地促使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让农民以建房最低成本价购买在小城镇的多层或小高层套房,必将极大地调动已经在小城镇就业、通过努力有可能在小城镇就业的农村青壮年的购房积极性、迁居主动性,进而也有利于农村加工业向小城镇和园区集中。

  能有效地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那些能在小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以最低建房成本价购买在小城镇的住房,必将促使那些以务工经商为主、以务农种地为辅和工作在小城镇、住房在农村的人们,有偿转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必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

  能有效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绝大多数农户的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而移民新村节约集约用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连带分摊于该户的住宅小区内公用道路、绿地在内的实际占地面积只要66.7平方米,两相比较,户均节约用地约233.3平方米。一个县(市)内若能让1万户农民以退出在农村的旧房旧宅基地购买小城镇的住房,就能节约建设用地或减少耕地转建设用地,促进耕地向大户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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