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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2014-09-12 10: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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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汉阴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全县14个镇179个行政村,总人口31.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8万人,常用耕地34.5万亩。截止2013年底,县内共有农业龙头企业40家、家庭农场2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86家,入社农民1780户,规模土地流转面积3万余亩,2013年农业经营性收入达6.8亿元。全县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经营主体多元发展

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全县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40个,其中:省级4个,市级10个。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县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86个,入社社员1780户,辐射带动农户1.15万户。三是家庭农场从无到有。2013年全县登记备案家庭农场26个,主要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为主四是种养大户稳中有升。全县有种养大户1720户,其中畜禽养殖大户1670户,种植大户50户。五是新型职业农民茁壮成长。2013年,全县培育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75名,其中:初级274名,高级1名。

(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开创了农业经营的新模式。一是“产业联盟+合作社+农户”模式。如盛发、龙飞、川陕、正阳等四家魔芋企业组成产业联盟,注资300万元到秦硒源魔芋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为纽带在全县发展魔芋原种繁育基地1500余亩,合作社负责提供种子、农药、化肥和技术指导,农户提供土地和劳动力,最终将各种投入按合同规定折算成现金,收获后按投资比例与农户进行分红。二是“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如龙飞魔芋公司在铁佛寺镇石条、合一村以每亩100元价格流转土地建原种基地500亩,辐射带动大户1600户,种植商品芋3000亩,并和芋农签定3.2/公斤的保护价收购合同。三是“合作社+农户”模式。如太行山茶叶专业合作社,通过流转农户土地种茶、雇用农户管理茶园等为农民提供就业平台,有效促进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四是“企业+农户”模式。即:“企业做两端,农户做中间”,企业做农户想做而做不到的,如高资本投入、科研开发、品牌打造和渠道销售等;农户只需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中间的生产环节,为企业提供高品质、大批量的初级产品。如民康公司在我县南北山的双坪、上七、龙垭、酒店等发展食用菌种植专业大户200多户,带动农户发展产业效果明显。

(三)生产效益稳步攀升

现代农业要求农业生产更注重降低成本和提高单产,更注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加产出。近年来,通过配套良种良法、实施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肥、应用机械化作业和节本增效技术等措施,农户种植粮油果蔬每亩净收益提高300元。在资金投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注重通过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效益。据统计,2013年我县14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5.5亿元,净利润达6043万元;26个家庭农场年生产经营收入均在50万元以上,净利润在10万元以上;274名职业农民,最低年收入在5万元;1720户种养大户,家庭农民人均纯收入均高于6858

(四)辐射带动效应显现

陕西汉阴杨柳富硒莲藕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双乳种植莲藕680亩,其中,标准化种植480亩,繁育120亩,稻鸭共育80亩,纯利润1500元—2000/亩。同时采用“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在全县建立莲藕产业基地1600亩,覆盖了6个镇,总产量500万斤,总产值1100万元,辐射带动效应明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水平不高当前全县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水平不高、质量参差不齐。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类经营主体数量发展快,质量水平提升慢,农业生产类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加工储藏流通类经营主体发展缓慢。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在发育期,组织化程度不高,实体弱小。龙头企业综合实力不强,全县65%的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处在发展初期,一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二)融资难题突出。农业龙头企业资产变现能力较低,受抵押担保、贷款期限等影响,大部分龙头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农民合作社不像公司,很难在市场上贷到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多、资金需求大,多数实力不强,而农用地、农业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即使争取到部分贷款,利息加上担保费高达1.3分左右,且多是3-5万元的小额贷款,费用明显偏高。民间借贷成本更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难以做大做强。

(三)管理服务缺位。一是是公益性技术服务缺位。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人员断层、经费不足、设施落后、体系断网,农业技术公益性服务难以全面落实到位。二是产前规划指导服务缺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的思想,导致他们对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估计不足,造成投资或经营失败。三是产后销售服务缺位。由于生产者专注于农业生产而忽略市场销售,农场与市场没有形成紧密对接,严重影响收入的增加。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个层面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大特征就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这是现代农业对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其中集约化、专业化对应的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组织化和社会化对应的是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构建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把握两点:

第一,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农户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农业人口众多,人多地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改变,农业家庭经营既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2013年底,我县城镇化水平达到35%,约19万农村人口,这些农村人口除7万人劳务输出转移就业外,仍有12万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这一庞大群体要发展要受益,传统的家庭经营必须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使农业增产提质,实现增收。

  第二,现代农业规模化依赖于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主要是宏观区域布局上优势主导产业的规模化,而不是户均种植的规模化。在产业布局层面,要突破土地的村、组、户界限,实现集中连片发展,建设区域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中发展区。在生产组织层面,要由专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民组织起来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家庭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从而实现产业规模扩张。

四、意见建议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经营主体是基础,适度规模经营是方向,社会化服务是支撑。因此建议:

(一)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激发农民自身活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新型经营体系的核心主体。今后中国农业的从业主体,从组织形态看就是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从个体形态看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构成单元和细胞,对于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发挥重要的主体性、基础性作用。由于资源优势的不同,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分级培训。对生产型职业农民由县一级来进行培训,更具有针对性,围绕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开展现代农业科学知识、生产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技能水平。对服务型、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市、省两级来进行培训,更新理念、开阔视野,增强实效。

二)正确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村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要素,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条件。发展现代农业,既要重视适度土地经营规模,也要重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增收机制和农民权益维护。一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与业主合作共同发展产业,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时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宜太长,不能一次性以低价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出去,最好是根据产业特点、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实行土地流转协议几年一签,给农民更大的自主权、收益权和发展权。

(三) 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高效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只有建立健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一要强化农业公共服务。加强对现有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选派技术骨干到本省科研院校学习,向教师一样建立轮训制度,农技人员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不断提高农技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县、镇农技服务机构要在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资源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动植物防疫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更好的发挥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作用,财政支农项目能让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三是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参与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等服务。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服务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合力破解融资瓶颈一是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项目安排上向种养大户多、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得好的镇和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二是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发挥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主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银行在镇增设服务网点,接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并开展工作,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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