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义务兵,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家人将我的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请问能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形大致有:户籍地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等原因,出现就地集体农转非;家属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而出现部分家庭成员或全家农转非,等等。对于这种因户籍性质变动而出现的待遇调整要求,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研。随着国家退役安置改革的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退役安置是改革的大方向。但在新的安置改革方案出台之前,目前还只能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由各地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妥善处理。有些地方对上述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范围,而有些地方对城镇和农村退役义务兵安置已渐趋一致,城乡差别很小。
2、刚刚服役的义务兵,入伍前是“非农”户口。因为当时征兵“非农”名额太少,就以农业户口参军。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享受优待安置?
答:这种情况属于“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享受优待安置政策。
自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国家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优待安置证》发放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但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3、家居农村的退役义务兵应如何安置?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规定安排工作。
4、家居城镇的退役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如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则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城镇退役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参见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具体规定。
5、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如何享受优待?
答: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颁布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退役义务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义务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义务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6、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役后如果不想继续上学,是否必须回原籍安置?
答: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7、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