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1986年,“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召开后,一些经济 较发达的地区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从1992年1月3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从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000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随着推广范围的扩大,相当多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问题,一些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
2003年以后,各地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在探索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近20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