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不断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稳步推进,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0.35提高到0.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953立方米降低到127立方米。但总体上看,我国水资源管理仍较为粗放,主要表现为“一低、一高、两重”,即农业灌溉用水效率较低,仍比先进国家低0.2—0.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高,仍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河湖水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仍较严重,一些地区“有河皆污,有水皆脏”,一半以上的城市地下水遭到污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就是要始终坚持像重视国家粮食安全一样重视水资源安全,像严格土地管理一样严格水资源管理,像抓好节能减排一样抓好节水工作。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三项制度”、确立“三条红线”。要从水量、用水效率和水质三个方面,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项制度”,确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着力改变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浪费、水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使水资源要素在我国经济布局、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中成为重要的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指标。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要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需水管理的重要依据,实施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同时,不断健全国家水权制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要加强节水科技研发,推广节水技术设备,普及节水科学知识,促进节水事业发展。尽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加大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的节水力度。在农业领域,继续抓好大中型灌区和井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喷灌、滴灌和管灌等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积极发展现代旱作节水农业;在工业领域,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重点抓好钢铁、火电、纺织、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在城市生活领域,加强供用水管理,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减少跑冒滴漏。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按照水功能区目标要求,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省界和重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以及入河湖排污总量监控。根据不同水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水质现状,确定未来一个时期各流域、各省区不同功能区的达标率要求,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特别要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监测,完善突发性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不断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组织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合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主要控制性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硬约束”,纳入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夯实行业基础、提高管理水平。要编制好河湖岸线利用规划,抓好水域岸线管理,促进水生态系统修复。科学制定流域开发和保护的控制性指标,合理确定主要江河、湖泊的生态用水标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影响评估论证,保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划定水域岸线控制利用分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围垦、挤占水域和河道。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严禁乱采滥挖。加强水库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正确处理防洪、供水、航运、生态与发电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保障水库中下游地区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搞好水资源调查评价,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及时掌握水资源变化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提高、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相适应的监控设施和管理平台,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