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监察法,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确保反腐败工作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从目前情况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显示出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践证明,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党的坚强领导基础上,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反腐败工作作为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必须将党的领导体现在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确保反腐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既执纪、又执法,承担维护党章党规、维护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职能。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党委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增强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为根治腐败专门立法、成立专门机构,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顶层设计,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大产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不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从监察方式看,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等权力,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留置等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在整合众多机构反腐败权力的基础上,形成了更高效、更规范的监督合力,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这样,不仅减少了反腐败机构的数量、实现了反腐败权力集中,而且解决了原来多种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因而有效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等方面优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治理能力。监察委员会既盯住“关键少数”又管住“绝大多数”,不仅调查职务犯罪,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这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责任落实不力、担当精神不强等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进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