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的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2、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
3、从2005年起,要在继续搞好大中型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4、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和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5、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7、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新增资金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集中用于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8、搞好“沃土工程”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指导和服务。
9、从2005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对农民购买节水设备实行补助的试点。
10、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
11、要不断提高国家科技投入用于农业科研的比重,有关重大科技项目和攻关计划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科研投资的规模。
12、从2005年起,国家设立超级稻推广项目。
13、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优先扶持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的组装集成与配套技术开发。
14、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扶持科技示范户,提高他们的辐射能力。
15、调整公路建设投资结构,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
16、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
17、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后续建设和经费管理。
18、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治水改土修路,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19、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抓紧落实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并尽快实现省际互通。
21、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22、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
23、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
2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25、进一步放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措施,发挥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26、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对涉农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配套比例。
27、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
28、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29、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30、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31、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帐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32、要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33、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免书本费、免学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加快实施步伐。
34、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
35、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36、加大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