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近些年各地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大量实践和成功个案,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今后一个时期,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把农业标准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提高市场竞争力,必须因地制宜、因产业制宜,选择并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把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政府主导推动模式
由于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户经营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改观,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重要模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自身积累有限,政府主导推动模式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中西部地区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主要模式。
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在于构建一个能够吸引多种主体参与的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平台,它们具体是指: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即以发展优势品种和优势区域为主线,对本地区的农业标准化建设做出总体设计和安排。②统一协调,扶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或示范区。即由市、县负责人牵头组成指导协调小组,落实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点带面。③统一标准,创建品牌。即以现有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为依据,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一些标准,以有利于树立产地形象和品牌。④统一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即依托市、县、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系统贴近“三农”,拥有先进、适用技术的优势,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传授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提供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检测、监督等项服务,规范一家一户的生产行为。政府在着重做好规划、协调、扶持、服务等项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尊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自主选择,重点扶持大宗农作物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高新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
(二)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它包括“公司十农户”,“公司十基地十农户”,“公司十合作组织十农户”等类型,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农产品加工出口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较为适宜采用的一种农业标准推广实施模式。
由于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加工、储运、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同时,农产品经过精深加工增值,农民按照标准化要求生产出来的优质原料可加工成高质量、高档次的产品,从而赢得市场,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因此,龙头企业带动模式能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的成效如何,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建立起合理的利益机制,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双方要恪守合约,讲信用,“订单”要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近些年各地实践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挫折教训,还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政府对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同时要求它们切实担当起带动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龙头”角色,并把这一模式作为实施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作为龙头企业,它首先是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追逐利润。据此,既要注意防止一些龙头企业为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农民利益,或把市场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农民,又要防止不考虑龙头企业的承受能力及其赢利动机,过多地把无偿或低偿惠泽农民的政府目标强加于龙头企业,阻碍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甚至把它拖垮,一损俱损。二是凡涉及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转让、出租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益,并不得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
(三)市场拉动引导模式
市场拉动生产,市场引导消费,是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市场交易和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所形成的供求信息、优质优价信息,对拉动、引导农民走农业标准化之路,生产出更多适销对路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增加收入,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基本特点是:人多地少,农业生产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此,农业主产区千家万户生产的商品农产品,必须通过产地批发市场发挥其集货功能,将货源集中起来,经过远距离运输进入到各大中城市的销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发挥其散货功能,将来自各地的农产品扩散、辐射到城市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各类零售网点,供亿万城镇居民消费。这种产销格局决定了规范的、具有强大集散和辐射能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和枢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我国相类似的人多地少、农业经营规模较小的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农产品
批发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也是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
还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说来,在与农户的联接上,虽然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像其他农产品加工类龙头企业那样直接和紧密,但是,批发市场拉动、引导农民的面更广,辐射的区域和范围更大,而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却较小。
因此,依据我国国情,通过扶持建设一批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其拉动、引导农民走科学种养的农业标准化之路,是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伙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进一步趋向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甚至“一县一业”的农业生产格局,各类名特优“产品之乡”层出不穷。这些地区的农民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实现增产增收,就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推广实施农业标准,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使农业标准成为农民的行为准则和约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大体可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大类。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几统一”,例如,统一供应优良种子、种苗,统一供应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产品检测检验,统一产品包装或品牌,统一产品运销等。松散型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只对其成员提出产品质量和技术操作方面的要求,并力所能及地为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一些服务,但在某些环节和具体操作上由农户自主选择,产品由农户自行销售或由合作经济组织代理出售。显然,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比较到位,效果较好。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多数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这直接制约着我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进程。近年来,中央财政开始安排一些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有一定基础和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这无疑是个好的开端。
(五)行业协会自律互动模式
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和机构,作为联结政府、企业(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具备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同行业协调服务与行业自律、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等诸多功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背景下,要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扶持和放手发展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让它们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包括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进口国相关标准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协调,严格行业自律,推行品牌化经营战略,以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打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技术壁垒”,防止行业损害。
同时,要依据WTO规则,下功夫研究、制定并采用某些对我国农产品生产有适度保护作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吸纳模式
农村种养大户和经纪人为了发展规模化生产和扩大营销业务,吸纳、带动农户按照标准化的要求从事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拓展市场销路,从而在提高其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由于种养大户和经纪人是农村中的“能人”,他们贴近农民,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农民的示范和带动效果直接,方法简便,组织成本低。但是,一些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的实力和能力有限,自身经营状况不很稳定,他们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也缺乏对双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鉴于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面广量大的现实,对其吸纳、引导农民走农业标准化之路的作用不可低估,应在积极倡导、扶持其发展的同时,逐步对其加以规范。
(一)政府主导推动模式
由于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户经营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改观,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重要模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技、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自身积累有限,政府主导推动模式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中西部地区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主要模式。
政府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在于构建一个能够吸引多种主体参与的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平台,它们具体是指: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即以发展优势品种和优势区域为主线,对本地区的农业标准化建设做出总体设计和安排。②统一协调,扶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或示范区。即由市、县负责人牵头组成指导协调小组,落实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点带面。③统一标准,创建品牌。即以现有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为依据,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一些标准,以有利于树立产地形象和品牌。④统一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即依托市、县、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系统贴近“三农”,拥有先进、适用技术的优势,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传授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提供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检测、监督等项服务,规范一家一户的生产行为。政府在着重做好规划、协调、扶持、服务等项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尊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自主选择,重点扶持大宗农作物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高新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
(二)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它包括“公司十农户”,“公司十基地十农户”,“公司十合作组织十农户”等类型,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农产品加工出口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较为适宜采用的一种农业标准推广实施模式。
由于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加工、储运、市场信息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优势,同时,农产品经过精深加工增值,农民按照标准化要求生产出来的优质原料可加工成高质量、高档次的产品,从而赢得市场,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因此,龙头企业带动模式能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的成效如何,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建立起合理的利益机制,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双方要恪守合约,讲信用,“订单”要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近些年各地实践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挫折教训,还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政府对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扶持,同时要求它们切实担当起带动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龙头”角色,并把这一模式作为实施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作为龙头企业,它首先是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追逐利润。据此,既要注意防止一些龙头企业为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农民利益,或把市场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农民,又要防止不考虑龙头企业的承受能力及其赢利动机,过多地把无偿或低偿惠泽农民的政府目标强加于龙头企业,阻碍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甚至把它拖垮,一损俱损。二是凡涉及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转让、出租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益,并不得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
(三)市场拉动引导模式
市场拉动生产,市场引导消费,是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市场交易和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所形成的供求信息、优质优价信息,对拉动、引导农民走农业标准化之路,生产出更多适销对路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增加收入,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基本特点是:人多地少,农业生产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此,农业主产区千家万户生产的商品农产品,必须通过产地批发市场发挥其集货功能,将货源集中起来,经过远距离运输进入到各大中城市的销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发挥其散货功能,将来自各地的农产品扩散、辐射到城市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各类零售网点,供亿万城镇居民消费。这种产销格局决定了规范的、具有强大集散和辐射能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和枢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我国相类似的人多地少、农业经营规模较小的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农产品
批发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也是有力地佐证了这一点。
还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说来,在与农户的联接上,虽然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像其他农产品加工类龙头企业那样直接和紧密,但是,批发市场拉动、引导农民的面更广,辐射的区域和范围更大,而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却较小。
因此,依据我国国情,通过扶持建设一批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其拉动、引导农民走科学种养的农业标准化之路,是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伙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进一步趋向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甚至“一县一业”的农业生产格局,各类名特优“产品之乡”层出不穷。这些地区的农民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实现增产增收,就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推广实施农业标准,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使农业标准成为农民的行为准则和约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大体可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大类。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几统一”,例如,统一供应优良种子、种苗,统一供应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产品检测检验,统一产品包装或品牌,统一产品运销等。松散型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只对其成员提出产品质量和技术操作方面的要求,并力所能及地为其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一些服务,但在某些环节和具体操作上由农户自主选择,产品由农户自行销售或由合作经济组织代理出售。显然,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比较到位,效果较好。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多数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这直接制约着我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的进程。近年来,中央财政开始安排一些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有一定基础和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这无疑是个好的开端。
(五)行业协会自律互动模式
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和机构,作为联结政府、企业(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具备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同行业协调服务与行业自律、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等诸多功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背景下,要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扶持和放手发展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让它们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包括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进口国相关标准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协调,严格行业自律,推行品牌化经营战略,以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打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技术壁垒”,防止行业损害。
同时,要依据WTO规则,下功夫研究、制定并采用某些对我国农产品生产有适度保护作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吸纳模式
农村种养大户和经纪人为了发展规模化生产和扩大营销业务,吸纳、带动农户按照标准化的要求从事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拓展市场销路,从而在提高其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由于种养大户和经纪人是农村中的“能人”,他们贴近农民,在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的过程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农民的示范和带动效果直接,方法简便,组织成本低。但是,一些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的实力和能力有限,自身经营状况不很稳定,他们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也缺乏对双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鉴于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面广量大的现实,对其吸纳、引导农民走农业标准化之路的作用不可低估,应在积极倡导、扶持其发展的同时,逐步对其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