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大户带动战略,加快农村产业发展,推进全县小康建设,努力实现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评奖励范围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烤烟、大棚蔬菜、中药材种植,养蚕、养猪、养羊及农副产品加工或经营销售且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县乡镇干部和农民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参评奖励标准
1、种植大户:当年种植烤烟10亩以上,年收入10000元以上;当年种植中药材10亩以上,年收入20000元以上;当年种植大棚蔬菜2亩以上,年收入15000元以上。
2、养殖大户:当年养蚕15张以上,且蚕室、蚕具配套,实行科学喂养,张产达到35公斤以上。年收入7000元以上;当年养猪出栏50头以上,圈舍配套、规范养殖,年收入40000元以上;当年养羊出栏50只以上,圈舍配套,年收入10000元以上。
3、产销大户:农户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或经营销售,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5万元以上。
第三条:参评奖励程序
各乡镇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六月底以前向县委农工部申报。年底经农工部会同农业局、烟草局、林业局、财政局、乡企局、供销社等部门检查核实,从高至低评选50户(其中:烤烟 15户,养蚕10户,养猪7户,养羊7户,中药材种植3户,大棚蔬菜6户,农产品加工销售2户)。年终由农工部提请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视其规模及效益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各乡镇申报的数据,县委农工部及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的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受奖资格,追回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县财政筹集奖金5万元,纳入大户奖励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委农工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从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