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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2006年示范农家乐建设奖励补助办法

2006-09-19 15: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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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家乐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按标准新建或改造现有农家乐,提升我县农家乐的档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示范农家乐建设资金坚持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由农户按照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二、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原则上必须是经过筛选并按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建设的农户,全县共15户,城关镇10户,广货街镇5户。
    三、补助办法
    1、对于按设计图纸建设农家乐的农户,原则上按生态移民和迁移式扶贫对待,可同时享受两种补助。
    2、新建或者改造的农家乐,直接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3、所在地是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可由相关乡镇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四、资金来源
    由县发展计划局、县扶贫办分别按生态移民和迁移式扶贫途径筹集资金。
    五、管理及兑现
    相关部门筹措的资金必须于2006年11月底前全部到位。所有按设计标准新建或改建的农家乐必须于2006年10月底前竣工,经县旅工委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合格,正式挂牌营业后,由县旅工委办公室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农户持验收合格通知书到相关单位兑现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的示范农家乐纳入全县旅游线路统一管理,享受定点接待单位待遇。
    六、本办法仅限于2006年确定的示范农家乐建设,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旅工委负责解释。
    宁陕县干部职工参与示范农家乐建设鼓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新型示范农家乐建设,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新一轮农家乐建设高潮,不断提升农家乐档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卫生除外)离岗从事农家乐建设的人员。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家乐建设工作人员实行“三不变”政策,即行政关系不变,职级身份不变,工资待遇不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农家乐经营,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办法,按照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县旅工委审定后签订相关合同。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农家乐经营的,原则上不再承担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独办、合办、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西汉高速公路、210国道、重点旅游集镇周边、通往县境内重要景区旅游公路沿线的示范农家乐建设。
    六、按设计标准建成的农家乐,经县旅游局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可享受与农村人口同等的优惠政策。如果农家乐所在村组正在或即将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同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旅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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