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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旅游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09-19 16: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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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
    1、凡来宁陕投资需征用或租赁土地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占地质量及用途,地价(租)可按评估价的50%—90%收取,宁陕可以地价入股分红。
    2、成片开发“四荒”地,兴建经济林特园和发展旅游业,可在年1元/亩优惠价位的基础上,再优惠50%—80%,使用期可延长到100年;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合同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自由流转。
    ● 投资程序
    1、外来客商根据个人投资意向,只要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以及身份证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即可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和干预。
    2、投资者依法签定项目合同、章程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实行“一厅式”审批,凡属县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收到全部有效证件之日起3天内批复,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按权限审核后,允许先行筹建,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扶持奖励
    1、优先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需要。
    2、严格保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保障。
    3、县外投资者愿在宁陕落户的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籍手续,其住房、家属及子女就业、上学、招工、招干等与宁陕居民同等对待,具有公民资格的,享受包括参政议政在内的各项公民权利。
    4、重奖引进县外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来宁陕改造企业,县财政按企业新增所得税的20%一次性发给资金;引进无偿资金,可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引进参股资金,按引资总额5%提奖;引进外资,使用时间满3年,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贷款,属3年以上无息贷款的,按贷款总额的3%给予奖励,3年以上有息,按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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