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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蚕茧流通环节税收返还办法的通知

2006-09-29 08: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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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蚕桑产业突破发展的决定》(安发〔2006〕7号)精神,不断创新蚕桑产业发展体制,举全县之力实现我县蚕桑产业的突破发展,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乡镇发展蚕桑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蚕茧流通环节税收返还基本原则
    (一)税收返还、鼓励发展的原则。基数以内的蚕茧流通环节税收,留县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超过核定基数增加的蚕茧流通环节税收,留县部分全额返还给各乡镇,以调动乡镇发展蚕桑产业的积极性。
    (二)稳定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针对各乡镇在流通环节实现的蚕茧税收保持相对稳定。返还以2006年为基准数,一定三年不变。
    二、蚕茧流通环节税收返还办法
    (一)蚕茧流通环节的税收是指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今后国家对流通环节蚕茧税收政策调整后,亦作相应的调整。
    (二)各乡镇蚕茧流通环节实现税收的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乡镇,即以2006年实际 征收数为基准,留县部分扣除30%的蚕桑生产风险金后按40%的比例返还乡镇。
    (三)天成公司、永宏公司属增值税抵扣企业,对其蚕茧收烘企业在收烘环节应征的增值税增量部分,按其在各乡镇收烘干茧经营收入的2%进行计算,扣除30%的蚕桑生产风险金后给各乡镇按征收总额32.5%的比例返还。
    (四)天成公司、永宏公司以外的其他蚕茧收烘企业蚕茧流通环节实现的税收,因财政体制政策的原因,凡属中省市县分享税种增量部分,对留县税收进行返还。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按征收总额的32.5%、100%、10%的比例由县财政局扣除30%的蚕桑生产风险金后予以返还。
    (五)全县所有的蚕茧收烘企业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进行处罚,征收的罚款留县财政部分全额返还乡镇。
    (六)各乡镇2006年蚕茧流通环节税收基数的确定及2007年至2009年蚕茧流通环节税收返还增量的核定均以当年各乡镇的养蚕发种张数、鲜茧销售收入(蚕农销售到本县收烘企业鲜茧登记数据)、干茧销售收入 (天成、永宏公司入库干茧)为依据,按全县实现的蚕茧流通环节税收总额进行测算。
    (七)蚕茧流通环节的税收仍按照原税收体制、财政体制进行征收和入库,然后由县财政局拿出返还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从国库直接拨付到该乡镇的“运转性支出专户”。
    三、蚕茧流通环节税收返还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蚕桑发展局要认真做好流通环节蚕茧管理基础性工作,准确掌握各乡镇蚕种发放(登记到蚕农)、鲜茧销售收入(蚕农销售到本县收烘企业鲜茧登记数据)、干茧销售收入(天成、永宏公司入库干茧)基础数据,力求数据真实可靠,数出有据。年终蚕桑发展局和各乡镇要分别将上述数据送交县财政局。同时,各收购点要严格使用国税局发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每季度收购结束后,由各收购点上报收购数量,由税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作为测算返还税收的依据。
    (二)各乡镇对当年蚕茧流通环节实现税收的返还部分,主要用于奖励、弥补办公经费不足、消化历年债务、解决乡镇突出问题以及蚕桑发展中的资金不足,但用于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20%。
    (三)各乡镇和县财政、国税、地税、蚕桑发展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部门职责,确保工作到位,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蚕茧流通环节的税收返还工作。
    (四)国税、地税部门对流通环节的蚕茧税收应收尽收,严防跑、冒、滴、漏。财政部门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测算各乡镇的税收返还额,让各乡镇充分享受发展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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