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蚕桑产业突破发展的决定》(安发〔2006〕7号),进一步加快蚕桑产业化建设步伐,做大做强蚕桑产业,促进蚕桑生产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蚕茧组织费,特制定以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蚕茧组织费征收原则
1、确保蚕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原则。促进我县特色产业的快速形成,促进全县蚕桑产业的突破性发展。
2、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扩大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的提高和效益的增长,使蚕农利益得到保护,收入得到增加。
3、解决蚕桑产业资金投入不足的原则。在调动农民发展蚕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蚕桑生产的投入,确保蚕桑生产资金投入持续稳定的来源。
4、壮大龙头企业规模的原则。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强辐射带动全县蚕桑生产发展的能力,逐步建立企业扶持蚕农的机制。
二、蚕茧组织费的征收范围、比例和办法
1、征收范围:全县所有从事和参与蚕茧收烘的企业、蚕茧个体经营者一律征收蚕茧组织费。
2、征收比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鲜茧经营收入的3.8%征收蚕茧组织费。
3、征收办法:境内所有从事和参与蚕茧收烘的企业、蚕茧个体经营者,一律在收购环节按鲜茧经营收入征收蚕茧组织费。为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壮大生产规模,对天成公司、永宏公司在其生产能力以内使用的蚕茧,按鲜茧经营收入减半计算应征蚕茧组织费,超过生产能力收购的鲜茧全额征收蚕茧组织费,其应征的蚕茧组织费核减其扶持乡镇及蚕农发展蚕桑产业的资金投入后应征计征,资金投入数额由县蚕桑局、财政局核定。
4、征收单位:全县所有蚕茧收烘企业、蚕茧个体经营者应交纳的蚕茧组织费由县国税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代缴。
三、蚕桑组织费的使用管理
1、蚕茧组织费主要用于蚕桑新品种引进推广、密植桑园、小蚕共育、省力化蚕台、方格蔟蚕具、蚕病综合防治等技术,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等环节。从各乡镇区域内蚕茧收烘企业、蚕茧个体经营者征收的蚕茧组织费,县财政局按50%比例返还给各乡镇;对各乡镇配合工商、税务部门查处的收烘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漏交的按鲜茧经营收入计算的组织费,扣除税务部门代征代缴手续费和上缴市级1.3%的组织费后全额返还乡镇。县财政局集中的组织费,由蚕桑局提出使用项目计划,由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拨款,并监督使用,实行报帐制。
2、组织费的征收业务量较重,工作难度大,为了确保组织费的征收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按国税局征收总额的5%支付代征代缴手续费。
3、蚕茧组织费征收票据由县财政局提供,征收结束后,由国税局将征收票据底联交县财政局核销,资金由国税局直接转入县财政局设立的专户中,实行专户专帐管理。
四、蚕茧组织费征收的几点要求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蚕茧经营市场的管理,有序放开蚕茧经营市场,妥善协调加工企业、收烘单位与蚕农的利益关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蚕茧收烘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经营环境。
2、各乡镇要支持核准的蚕茧收烘企业搞好蚕茧收烘工作,各乡镇和基层国税所要派出专人进驻各收烘企业,帮助企业核实鲜茧经营收入,各乡镇要积极协助国税部门搞好组织费的征收工作。
3、国税部门根据核定的鲜茧经营收入,做好蚕茧组织费的据实征收工作,严格按比例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4、对不缴组织费的企业,有关部门吊销其蚕茧收烘营业证,以后不得从事蚕茧收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