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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村民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2009-09-14 09: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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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村民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综合服务中心作用,根据县委办《关于印发白河县村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白办发[2007]49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白办发[2007]8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指由国家和村集体投资兴建,供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和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活动场地、办公设备等。

 

第二章   

 

第三条  服务中心的产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中建设用地属村集体所有,地上建筑物属国有资产。

第四条  服务中心的使用权属所在地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保证服务中心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对服务中心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抵押、抵债、变卖处置。

 

第三章 功 

 

  第五条 服务中心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与党员和村民进行政策、法律、科技、文化、信息、思想、工作交流的平台;是村域内凝聚党心民心的阵地、宣传政策法规的窗口、提高党员村民素质的基地、传送致富信息的通道、开展文体活动的中心;是党员和全体村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场所。

第六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不断拓展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努力把服务中心建成议事决策中心、教育培训阵地、便民服务窗口、物资供应站点、文体活动场所,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第七条 服务中心应集中设置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人口学校、综治办公室、警务室、计生活动室、卫生室、动物防疫室、文体活动室、农家书屋、信息服务室、广播室、日用品农资连锁超市和活动场地等功能室(区)及服务设施。

 

第四章  使 

 

第八条 服务中心应着眼于在基层组织领导下,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群众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目的,合理设置并统筹开展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生产生活、医疗健康、全程代办、文体休闲、志愿互助、矛盾调处等多项服务。

第九条  健全村干部值班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轮流值班,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和处理日常工作。积极推行村干部服务代办(理)制,联系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咨询、证照代办、物流中转等惠民服务。

第十条 服务中心的文体活动室、农家书屋、信息服务室和活动场地必须向村民无偿开放。要保证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各功能室作用。

第十一条 要利用服务中心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党员经常性教育、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等制度,健全民主自治机制,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 要利用服务中心的电化教育设备、网络设备、远程教育站点和技术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活动,努力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

  第十三条 要利用传统节假日、重大纪念日及农闲时节,组织党员和村民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乡风。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可以在不影响服务中心正常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兼办各类公益事业,开展既方便群众,又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服务中心内开展党纪、法纪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种活动、服务开展情况日常登记、统计上报制度。各功能室要配备和完善各类表、卡、册、日志,详细记录开展各类服务的情况。村党支部每月向乡镇党委报告一次活动开展情况,乡镇党委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报告一次。

 

第五章 管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直接管理,乡镇党委监管使用。县委组织部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的所有财产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活动场地、上级党组织配发以及村上购买、受赠的配套设备、报刊书籍、音像资料等都必须造册登记,填写《财产登记表》。《财产登记表》要详细记载财产的名称、数量、购买(配发、受赠)时间、购买(配发、捐赠)单位以及价格等相关内容,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财产登记表》一式三份,村党支部、乡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的新增财产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乡镇党委每年要组织对服务中心的财产进行一次核实,防止公有财产流失。每年12月底前将核实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的财产和设备除报刊书籍、音像资料、响器外,一律不得向外租借。要建立健全报刊书籍、音像资料、响器借阅、借用登记手续,确保齐全无损,长久使用。

  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要确定各功能室的管理服务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服务责任,确保服务中心的正常有序运行。做好服务中心的供电、供水、防火、防盗和卫生保洁工作,确保活动场所设施完整、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卫生室、超市、动物防疫室经营或从业人员分别由县卫生局、经贸局、农业局负责选聘、考核,接受乡镇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进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在乡镇党委的监督下进行,移交程序要规范,移交手续要健全。

第二十四条 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服务中心资产流失、被盗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年终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服务中心的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按年度分类组卷装盒存放。

第二十六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维护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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