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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土地经营权(产业园)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2009-06-03 14: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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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土地经营权(产业园)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有效推动平利县农村产业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农村龙头企业、产业大户抵押难、贷款难的问题,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贷款方式。根据相关法规及《中共平利县委、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扩大农村信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试点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流转、转包、租赁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流入户(借款人,即抵押人)必须与流出户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保证土地经营权明晰,且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的土地必须用于农村产业(园)建设,实现规模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土地流入大户,土地流出户、个体工商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先试点再逐步推广,试点以流转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从事产业经营的大户为主。

第五条 贷款方式的选择,以信用、保证担保方式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采取本办法抵押方式解决。

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申请抵押贷款的条件:

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属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范围;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30%自有资金;

5、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金融机构及其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6、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抵押,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7、在信用社开设基本结算帐户。

第七条 农户、土地流入(产业)大户、流出户申请抵押贷款的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的范围;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

5、已评定信用等级,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意愿强,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章 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产业园抵押物价值由县乡镇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按照公式: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产业园抵押价值=/年租地费用×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经实地调查、分析计算。并填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产业园价值评估确认书》,抵押人凭确认书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他项权利登记证》。

第四章 贷款流程及管理

第九条 贷款人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产业园)抵押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产业园)抵押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贷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供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当向贷款人出具经土地所有人(村、组)同意,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权部门备案确认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和《农村土地经营他项权利登记证》。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金额的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5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短、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以短期为主。单户贷款额度按信贷管理系统控制权限执行。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应为5年以上,贷款抵押期限应少于流转合同2年以上。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第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变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变卖抵押人生产经营的种养殖产品、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再流转,借款人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能按期偿还,变卖种养殖产品仍无法还清的,可以采取经营权再流转的办法,用再流转收入清偿贷款。

(三)诉讼。当抵押权人(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变现、再流转等方式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利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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