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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户籍管理体制改革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2010-11-17 15: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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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户籍管理体制改革

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郭子平

 

统筹城乡发展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路径,也是公安机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县户籍管理改革现状

截至目前,全县实有人口453174人,其中城镇人口55573人,占总人口的12.3%;农村人口397601人,占总人口的87.7%,男243980人,女209194人,18岁以下95743人,18-35134150人,35-60160814人,60岁以上62467人。暂住人口8900余人,流出人口6万余人。2006年以来新增城镇人口381624人(其中男260人,女364人),城镇人口增长1.5%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业人口大量涌入城镇,导致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剧增,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城镇人口容量远大于城镇人口规模,严重影响了城镇化的发展建设,在户籍管理中出现了“人户分离,户口漏报、漏登,登记项目不准确”等现象。

二、制约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户籍因素

一是存在人户分离现象。一些农村人口流向城镇购房建房、投亲靠友或务工经商、兴办第三产业,这部分人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农村没有生活基础,但由于现行政策的影响,又不能或不愿在现住地登记落户。90年代中期在实行小城镇户籍改革时,部分人农转非盲目迁户将户口挂靠在单位,实际仍在农村生活居住。近年来许多大中专学生毕业离校时不能及时落实就业单位,持证不迁户口或自行找单位落户,形成人户分离和 “口袋户口”。因婚嫁离开户籍所在地不迁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持证不迁户口等原因,造成人户不一致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二是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功能制约发展。户口与利益挂钩,给户口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由于目前的计划生育、退伍安置、税费缴纳、事故理赔等政策仍依附在户口上,特别是农业户口与利益的关系更为紧密,在集体资产收益、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户口的重要性更显突出。近年来我县因城镇规模的扩大,国家重点工程征用农村土地,因拆迁赔偿、补助等利益驱动,使得原来一些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又要求返回原籍农村。

三是户籍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滞后,造成户籍管理的无序。我国于195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登记条例》以来,至今未进行全面修改和重定,《户口管理登记条例》也不适应新时期动态人口管理。

三、推进户籍管理改革举措

今年相继出台的《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定居的意见》两个重要文件,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我局依据政策要求,迅速制定并出台了《推进城镇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推进城镇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切实举措,全力为促进有条件农民进城定居,推进旬阳城乡一体化工作做好保障服务。

一是统一户口性质登记管理。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常住户口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1、统一城乡登记户口。新填写和更换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口簿“户别”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户口簿不再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形章。已换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加盖或打印的户口性质,应在以后日常户口登记管理中逐步予以更换,不要求居民统一换发新户口簿。现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派出所负责保存《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备核查。

2、规范户口迁移。县内户口迁移: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时不再加注户口性质,迁入地派出所也不应要求迁出地提供户口性质类别证明。县外户口迁移:迁往县外的,如迁入地派出所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迁出地派出所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县的,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类别,在办理落户登记时取消户口性质登记,视不同情况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是放宽和取消落户限制。

1、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合法产权住房的居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凭有关证件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2、放宽居民进城定居落户限制。凡居民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在重点镇自建住房,在重点镇有稳定的居住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凭有关证件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3、取消户口落户限制。夫妻投靠,父母(岳父岳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岳父岳母),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共同居住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4、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依法同用人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或家庭户。对具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在该单位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5、放宽户口城乡流动。对在县城区取得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的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和已在县城区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保留在原来的户口登记地,也可随迁至小城镇和农村。对随迁后又要求回迁的,应允许本人、配偶及当时其他随迁人员(包括迁出后出生的子女)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以公安派出所保存和迁移证存根登记地址为准。申请回迁地址有所变动,只要还在本县范围内的,仍视为迁回原迁出地。

三是认真解决有关户口问题

1、持证未落户。持《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证》等各类证件未及时落户的,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给予落户,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落户手续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2、遗失证件未落户。遗失《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证明和相关材料予以落户。

3、恢复户口。非正常原因户口被注销,原户口登记派出所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恢复户口或在恢复户口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不得随意设置条件,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户口政策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乱收费。(作者系旬阳县公安局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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