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首 页>中共安康市委政策研究室>政研工作>2010年安康工作>2010年第九期 > 正文内容

石泉县《居住证》办理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0-12-01 14:27 来源:
字体大小:【

 

石泉县《居住证》办理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进城经商、创业、办企业、置业及投亲靠友;鼓励外地人员来我县经商、创业、办企业、置业及投亲靠友和定居。积极健康地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规范人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居住证是指在我县从事一切合法活动具备第二章条件,因各种原因户口不在现居住地(或经营地)而经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在本县范围内与户口簿身份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城镇居住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力,并享受石发[2010]1号文件《中共石泉县委、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居住和就业创业的十条意见》的优惠政策,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居住证的办理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县购房,因各种原因未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和具有法律供养关系的人的居住证。

第五条  凡在本县经商、办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亲属、合伙人及亲属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及家属的居住证

第六条  投亲靠友的与被投靠人确定了监护关系,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  因陪子女读书或其他原因,在本县租房居住,可凭租房合同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居住证由县公安局统一订制,由管辖区派出所审核发放。

第九条  管辖区派出所要将辖区内的临时居住人员纳入常住人口进行统一管理。派出所主动上门为群众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人员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条  应由办证人本人填写《办理居住证申请表》。未成年人、不识字人员或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第十一条   派出所民警在审核表内所填内容后要签明审核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送到申请人手中。

第四章   居住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居住地派出所管理发放,由本人保管使用。使用人在居住证到期或决定长期离开居住地时应主动到发证派出所交回居住证,派出所要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居住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能转借、转让、抵押,丢失的要立即到发证派出所申报。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能扣留、扣押居住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是指进入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城镇居住证是进城农民(或外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十五条 居住证分一年、三年、五年有效期,经申请人申请,派出所根据情况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各派出所必须纳入派综系统进行录入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石泉县公安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