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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办法

2010-01-12 08: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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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范公益林的抚育采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级重点保护和地方级保护的公益林,其抚育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划入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公益林原则不准进行抚育采伐。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列入抚育采伐范围:

()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公益林可以进行人工更新。进行抚育间伐或卫生性质采伐的,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抚育采伐间隔期一般为810年。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公益林抚育管理计划只能安排给林权所有者,严禁将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给非林权所有者和倒卖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五条   申请公益林抚育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资源状况以书面形式向村组提出抚育或更新采伐请求,股份林和村集体山的公益林抚育采伐由股东理事会和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林业站提出采伐林木请求。

股份制林木需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出具林权证原件、身份证,填报林木采伐申请表;村集体山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

第六条   乡(镇)林业站根据各村统计上报的公益林抚育间伐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公益林采伐申请进行小班随机排序,采取电脑小班排序抽签方式确定安排采伐指标的小班,把采伐指标直接落实到山头地块,方便林农。

第八条   鼓励集体林承包经营者以户、联户或经营单位的模式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主安排采伐,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限额采伐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第九条   病虫害木、风倒木、火烧木、站干木等清理采伐数量较大的,经专业调查核实,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   对非正常、不规范流转以及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在公益林抚育采伐者所在村现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公布内容包括采伐人、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数量等,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调查队或委托有相应资质技术能力的乡(镇)林业站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第三章 伐区作业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林抚育采伐,根据不同类型分别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能力的所在地基层林业站作出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三条   公益林抚育采伐前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十四条   伐区作业设计成果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表和设计图。

第四章 采伐证核发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采伐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伐书面申请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公益林的采伐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公益林”。

第五章 伐区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公益林采伐审批公示和伐区监管制度,严禁无证采伐、超量超强度采伐和违反采伐规程采伐。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作为采伐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抚育采伐单位或个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在生产前向当地林业站拨交伐区。伐区拨交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采伐单位、林权所有者参加,进行现场界定,明确采伐范围、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数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伐区现场划拨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不按要求进行公益林抚育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抚育采伐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陕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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