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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办法

2010-01-12 08: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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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商品林采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商品林采伐,切实推进林业专业化、基地化、科学化、规模化经营,实现森林永续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县属林内从事商品林采伐利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凡具有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林业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均可申办人工林商品采伐。

第二章  计划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木采伐计划直接安排给林权所有者,严禁将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给非林权所有者和倒卖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五条  采伐用途将商品林分为两种类型,即烧柴、商品材(含自用材),分类进行管理。

第六条  林权单位(个人)或流转承包户凭林改后颁发的林权证所属山场,根据资源状况提出商品材采伐申请,申请中要注明采伐用途、数量、树种和山场四至界址。申请采伐林木的个人以书面形式经村组林业护林组织和人员签署意见后,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提出采伐林木请求。

股份林和村集体山的采伐由股东理事会和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林业站提出采伐林木请求,股份制林木需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出具林权证原件、身份证,填报林木采伐申请表;村集体山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

第七条  乡镇林业站根据各村统计上报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按烧柴、商品材进行分类汇总,烧柴和3立方米以下的商品材由()人民政府审批,3立方米以上的商品材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商品林采伐申请进行小班随机排序,采取电脑小班排序抽签方式确定安排采伐指标的小班,把采伐指标直接落实到山头地块,方便林农。

第九条  鼓励集体林承包经营者以户、联户或经营单位的模式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自主安排采伐,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采伐限额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  病虫害木、风倒木、火烧木、站干木等清理采伐数量较大的,经专业调查核实,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不规范流转以及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律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站在采伐者所在村组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公布内容包括采伐人、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数量等,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林业站协调组织伐区调查设计。

第三章  伐区作业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县属林进行商品林采伐,根据不同类型由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四条  采伐作业设计,必须规范设计出伐区内商品材出材量和采伐剩余物利用量。

第十五条  伐区作业设计成果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表和设计图。

第四章  商品林采伐证核发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和流转大户、承包大户以及单户作业的林农的采伐许可证等手续都直接下发到林权所有者。

第十七条  申请采伐3立方米以上商品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下达采伐计划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烧柴和3立方米以下的商品材由乡(镇)林业站在计划指标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乡(镇)林业站根据县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领导小组审批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名单,在采伐者所在的村、组张榜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公布内容包括采伐人、采伐地点(林班、小班、小地名)、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数量、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第五章  伐区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和伐区监管制度,严禁无证采伐、超量超强度采伐和违反采伐规程采伐。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作为采伐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在生产前向林业站拨交伐区。伐区拨交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采伐单位、林权所有者参加,进行现场界定,明确采伐范围、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数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伐区现场划拨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商品林采伐区的作业设计、采伐证核发、伐区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更新造林检查等进行全程监控,并直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伐区质量检查验收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村民委员会、采伐单位、林权所有者等相关部门(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采伐迹地必须于采伐的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扣减或取消年度木材采伐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际采伐量超过下达木材生产计划5%的;

(二)实际采伐面积超过经批准的伐区作业面积5%的;

(三)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使用伪造、倒卖、涂改采伐证实施采伐的;

(二)无采伐证和伐区拨交通知书实施采伐的;

(三)违反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伐区拨交指定采伐地点的规定实施采伐的;

(四)擅自在被责令终止的采伐地点继续采伐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陕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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