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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010-01-12 08: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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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林业资源优势,扩展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享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人负有管护责任和不转移对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对象。

1、居住在本县境内,借款申请人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2、在本县境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自有资金不少于30%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无逾期贷款记录;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遵循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贷款抵押率和最高限额。

1、林权贷款抵押率为评估价值的40%

2、自然人最高限额为30万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三章  贷款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递交借款申请书;

(二)贷前调查。信用社根据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初审,对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核实林权抵押物真实性,根据生产项目确认贷款意向,并出具《林权抵押贷款意向书》;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借款申请人持《林权抵押贷款意向书》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 )林权抵押登记。借款人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到乡镇林业站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备案确认书》和《林权抵押登记证》,再到信用社办贷。

(五)贷款审批发放。

1、审查资料。借款人应提供资料:(1林权证;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备案确认书》;(3)林权抵押登记证;(4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5)以股份制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本人签字和董事会同意出具林权抵押决议;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出具抵押承诺书;(5)其他资料。

2、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签订借款合同;

4、贷款发放。借款金额在8万元(含)以下由信用社审批发放;金额在8万元以上报县信用联社审批发放。

第八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管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生产项目经营周期和林权证规定的期限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用于林业生产的最长不超过10年。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农户小额贷款同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九条 抵押人若转让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第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进行保护性管理,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抵押林权在抵押存续期间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因意外毁灭或部分灭失,造成债务无法归还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还清后,信用社退回《林权证》,抵押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林业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信用社负责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征用的,其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1、协议处置抵押物。信用社与抵押人签订协议,通过拍卖、协商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 ;

2、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批,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3、依法处置抵押物。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陕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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