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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2010-01-12 08: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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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流转后的森林资源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资源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流转范围

第六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属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二)有权属争议的;

(三)县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第三章 流转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集体(股份)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第九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为:

(一)申请。流转当事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商。流转双方协商森林资源流转相关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凡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评估,以其他方式流转的是否评估由流转双方自行确定。

(三)签订合同。由流转双方按协商意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审核审批。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由转包人、出租人或互换人将流转合同等材料送所属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属互换的,同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由转让人将流转合同等材料送所属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变更登记。

(五)备案登记。乡镇林业站负责对所属的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并将结果报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备案,涉及林权变更的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集体(股份)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为:

(一)申请。拟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权利人,应当广泛征求村民(股东)意见,经村民(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持《林权证》报所属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流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二)评估。申请受理后,申请流转的权利人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备案登记。

(三)交易。拟公开流转或流转权利人未明确流转对象的,所流转的森林资源经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后,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交易;不具备公开拍卖条件的,可由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主持,当地乡镇政府参加,采取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双方已明确流转意向的,原则上应尊重流转双方意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其公平性,防止暗箱操作、损害多数权利人利益。

(四)签订合同。森林资源流转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五)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3、《林权证》;

4、森林资源流转合同书;

5、批准文件及相关意见;

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确认书;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资源,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转双方应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需要对商品林采伐或对公益林抚育采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有关商品林采伐、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在拍卖前7 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拍卖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

(三)竞买人缴纳保证金,领取有关资料;

(四)审查竞买人条件;

(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 个;

(六)竞买价高者为竞买人。拍卖结束后,竞买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竞买过程中,当竞买价格低于评估基准价80%,应当暂停竞买。

第十五条 执法执纪部门应对本县森林资源流转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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