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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几点建议

2010-01-12 08: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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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几点建议

                 --------宁陕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王义驰

在农村,融资难主要表现在抵押或担保不足。宁陕是全省第一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自200711月开始实施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宁陕信用联社就敏锐的抓住这一契机,积极研究和探索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主要形式,创新“三农”信贷投入机制,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破解“三农”融资担保难问题寻求新途径。

    一、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操作模式

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以实现林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人为出发点,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真正实现从“让权让利”到“还权还利”的转变,最大限度的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管林、用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按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经过广泛论证,宁陕信用联社初步尝试制定了《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阶段,随后将在全县推广实施。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拥有或有权依法处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确权、评估和办理登记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品种。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主要程序是:(1)借款申请。借款人持《林权证》向农信社提出借款申请;(2)贷前调查。农信社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贷款用途、偿贷能力、信用情况进行调查;(3)资产评估。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4)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部门在信贷员贷前调查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价值不高于70%的比例审批贷款;(5)抵押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林权证抵押登记,并将《林权他项权证》交农信社保管。(6)抵押物保险。按保险公司相关保险条款办理贷款抵押物保险手续。(7)签订合同。借款人与农信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8)发放贷款。农信社营业人员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9)监督检查。农信社在林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抵押物监督管理,进行贷后检查。(10)贷款归还。

    二、实施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林权担保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就宁陕而言,全县农信社去年各项存款余额317亿元,贷款余额2亿元,存贷比例仅为6236%,存贷比例较低的症结在于担保抵押不足。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实施,不仅会为农村改革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还必将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益寻找到新的增长点。

具体的讲,实施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一是找到了破解“三农”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其解决的不单是林业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融信贷在农村中找到了真正有效的抵押物,为破解整个“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矛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二是实行了“三农”融资中抵押资产的突破。长期以来,林农虽然拥有森林资源资产,但没有合法证明,也不能把其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造成急需的生产资金无法解决。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资产,延伸了《担保法》抵押资产的范围,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迎刃而解,从而能有效解决林农发展的资金问题,提高林农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增加林农的收入,同时也使林农真正体验到《林权证》“责有其利”的作用。林权抵押贷款这种符合林业特点的资产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建立,也为金融机构搭建了一个新的贷款操作平台,为营销贷款拓展了空间。三是促进了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盘活了丰富的森林资源,使林木资产成为“流动的资本”,成为可以随时变现的“绿色银行”,从而有效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资源焕发出新的活力,而且也能拓宽金融业信贷领域,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可以说,林权制度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林权抵押贷款又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对实施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几点建议

    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林权证》抵押贷款,从陕西来看,只是一种探索和尝试,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样本可以学习。在改革实施的起步阶段,难免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站在利于实施的出发点,我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已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随着陕西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省人大还应该加紧出台《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省银监局也应该出台《林权证抵押小额贷款指导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明确中介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件,以及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为林权流转和抵押提供规范化的制度平台。

二是要积极做好配套改革工作。林改工作结束后,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方便、快捷地进行林权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条件,实现森林资源资本化。抓好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发布和咨询,为林农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还要加大对林业产权评估师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尽快建立一支专业的评估队伍。

    三是要强化林业资源管理。县级林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分配采伐指标,促使林农提对高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变现能力和贷款人处置林权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林业和农业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林农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造林、育林、管林和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技能,通过综合开发,使他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科学管护,巩固和发展林业资源。

    四是要建立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林业、财政、工商、税收、保险等部门应争取优惠政策,研究出台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等配套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

五是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林权抵押相对其他抵押物而言,森林资源处置变现能力较弱,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做好贷后检查和林产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把相关产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把风险保证和补偿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把抵押物处置作为补充还款来源,用三道防线防范因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而导致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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