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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鼓励农民进县城进集镇进社区定居创业的暂行办法

2011-06-07 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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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二元结构,推动全县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农民进县城、进集镇、进生态社区步伐。鼓励农民变居民,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已在县城、集镇、生态社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户(包括外地迁入户、五保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本人及直系亲属转为当地城镇户口,或者办理居住证。

二、居住在县城、集镇、生态社区的农户,以及举家迁往县外的农户,现有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权属及其所获收益仍归其所有。其承包地、林地等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三、进县城、进集镇、进生态社区的农户,首次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免交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按低限减半征收。转为城镇户口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进城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农民,有关部门免费办理登记手续。自营业之日起,以三年为限,年税额在8000元以下的免缴;超过8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0%,予以返还。

五、进城就业取得城镇户口的农民,需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自主创业的灵活就业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属个体缴费的,可连续三年享受每年个人缴费10%的政策性补贴。

六、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户,可继续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城乡大病医疗补偿救助。

七、进县城、进集镇、进生态社区居住的农户,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凭城镇户口或者居住证就近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所在地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等额外费用。

八、取得居住证的农户,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的继续享受。

九、县财政每年从城乡一体化发展资金中安排10%,不低于100万元,设立进城农民创业专项基金,用于创业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

十、本办法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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