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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1-06-07 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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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有关规定,凡在我县投资兴办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类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服务业和商贸流通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及县政府认定的其它类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由县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属国家省市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征收。

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经营性项目,县政府从土地招拍挂总价款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为:工业、农业类项目用地按照总价款的40%奖补;文化旅游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及其它项目用地按照总价款的30%奖补。

三、耕地占用税按照最低标准18/㎡征收,县政府作为扶持资金按比例奖补企业。具体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全额奖补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产后,奖补企业50%

四、在工业园区内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无偿提供道路、电力(强电35千伏以下)、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在非工业园区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五、在稳定财政对项目建设投资预算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将新增财力的1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六、凡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及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扶持。

七、户籍属农村居民的投资者,根据个人意愿可转为城镇户口,子女入园入学、社会福利保障等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八、在规划期限内建成投产并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企业投产达效后,当年产值或税收比上一年增长40%以上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九、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利用各类资源优势招商引资。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投产后,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即: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的奖励。

十、对纳入招商引资的项目实行领导包抓、审批手续集中办理、收费明白卡、检查许可四项制度。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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