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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的实施意见

2011-06-07 10: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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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0]27号)精神,现就我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中心,以加快城镇化进程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综合运用惠民政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实现全社会共同发展与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出现新的城市失业群体。

(二)坚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综合考虑政府的承受力、城镇公共资源的承载力以及进城农民的后续发展等前提条件下,分类别、分阶段有序推进。

(三)坚持政策引导。有效整合土地、社保、就业、民政、住房、教育等各方面政策和资源,结合县情实际,实施积极有效的政策引导,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总体目标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据城镇建设规划,经济发展总量,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大力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有序,梯次推进的城镇化格局。

2010年—2011年重点推进条件成熟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增城镇居民5700人以上。

2012年—2015年,全面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增城镇居民3万人,到“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

2016-2020年,初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政策和服务管理体系,城镇化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四、进城方式

(一)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含随迁人员)自愿选择进城(县城、镇)和在新农村社区落户,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简称进城落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簿》。

(二)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在城镇和新农村社区居住生活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办理《城镇居住户口簿》。

五、落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进城落户:

1、凡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并且首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在城镇有相对固定住所(含租房,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已征地未转为城镇户口,因灾损毁倒塌房屋需要安置的农村居民。

六、实施步骤

我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10月—20115月)。组建工作机构,培训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制定配套政策,  分级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面向全社会,特别是对广大农村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二)重点推动阶段(20116月—12月)。以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为重点,通过思想发动,政策引导,鼓励他们及时变更户籍,进城落户,为全面铺开打好基础。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2015年)。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将工作拓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掀起农民进城落户的热潮。

 七、鼓励政策

(一)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

1、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应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转户之日起3 年内办理退出手续、签订退出合同。

2、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国土局参照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在异地建房无偿划拨宅基地的,不再享受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

3、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待整户退出宅基地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 退出承包耕地流转政策

1、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可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耕地退出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流转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平均值的10年之和计算。

2、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承包耕地可在转户之日起5年内办理退出手续。

(三)林权稳定政策

农村居民自愿进城落户,本轮承包期内继续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住房保障政策

1、全县每年提供100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退出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问题。已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可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2、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契税;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按法定税率的25%征收契税。购买商品房可办理按揭贷款。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征交易手续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鼓励农村居民在建制镇和新农村社区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多层或联排住宅落户定居,涉及的有关税费予以减免。自有资金达到房屋建设成本40%以上的,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5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全县年度公益性岗位的30%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就业,并给予3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营业税起征点由0.5万元提高到1万元,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自主创业的,可提供8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合伙开办企业的,可提供2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的,按其规模可提供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和贴息或享受自主贷款3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期限的财政贴息。

4、整合“人人技能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困难职工救助计划”等项目,对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劳动力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六)教育保障政策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按居住区域就近入学。初高中录取时予以加分,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困难择校生减免1000元费用。

(七)养老保险政策

1、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2、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按其缴费总额10%给予3年期的补贴。

3、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八) 医疗保险政策

1、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计划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从办理落户手续的下一年度起,可在3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十)其它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随同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保障政策。

2、全县每年拿出30%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指标,专项用于进城落户的农村籍义务兵安置。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进办),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集中统一办公。各乡镇要及时成立相应机构,加快制定本乡镇实施意见,积极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各自职能,加快制定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保障政策落实。农进办作为农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在全县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具体办理有关土地退出、经济补偿、社会保障、户籍登记等相关手续,发放“进城落户卡”和“进城居住卡”,农户持卡享受各项配套政策。

(二)宣传引导

高度重视宣传,大力加强引导。充分运用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力量,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团进村入户,设立进城热线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深入宣传进城落户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关注程度,增强农民参与意识。

(三)资金筹措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补助资金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当年新增财力和相关建设类专项资金中整合筹措,由农进办、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退出承包地的补助资金用土地出让金收入暂付周转。整合“山地危居”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以及灾民建房项目,捆绑以工代赈、小流域治理、农村安全饮水及民生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收农村居民落户的乡镇按每户1万元给予补贴,用于当地公共设施建设。

(四)督查督办

    县考核办将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委办、政府办、农进办要不定期对各乡镇、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确保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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