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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十二五”生猪一县一业建设奖励扶持办法

2012-01-12 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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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2011年生猪一县一业

建设奖励扶持办法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全面推动生猪产业优化升级,加速推进一县一业建设进程,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2011年生猪一县一业建设奖励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1年生猪一县一业建设奖励扶持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现代生猪产业为核心,以提高标准化程度和生产能力为基础,坚持龙头引领、项目支撑、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方式,强化年出栏生猪5万头镇和万头村建设,千方百计培育壮大龙头,加大对良种繁育、生猪育肥、肉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及专业合作组织等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格局,牢固树立全产业链意识,促进一、二、三次产业联动协调发展,推动生猪产业全面优化升级。

二、奖扶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奖扶对象为在镇坪县境内从事生猪标准化养殖,或从事生猪、饲料产品加工营销的个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奖扶标准

(一)良繁企业(大户)奖补标准

当年建成标准化圈舍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引进(不含自产自育二元种猪,二元种猪补助只补购买方)外二元良种母猪100头以上,且产仔、保育等配套设施达到规定标准,每头种母猪补助1000元,种公猪补助1500元(引进纯种种猪200头以上,每头种猪补助1500元);每平方米圈舍补助100元;每套(单体)产床、仔猪保育栏补助500元(含自制产床、仔猪保育栏经技术单位认定达到标准的);每出售一头良种仔猪补助20元。本文所列奖扶项目均指新发展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扶政策。

农户当年引进良种种猪10头以上,产仔、保育等设施配套,并实行自繁自育的每头补助600元。

(二)育肥企业(大户)奖补标准

当年建成标准化圈舍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的育肥场,每平方米圈舍补助100元。

当年建成标准化圈舍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出栏商品猪200头以上的育肥大户,每平方米圈舍补助40元。

(三)肉食品加工企业奖补标准

1.当年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上申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2.按工业企业达产达效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四)饲料加工企业奖补标准

1.当年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由县上申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2.按工业企业达产达效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五)专业合作社奖补标准

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当年带动生猪养殖且销售达到5千头以上的,每头奖励5元。

(六)干部离岗兴办生猪企业奖扶标准

鼓励干部带薪离岗兴办生猪企业(良繁企业良种种猪养殖100头以上、育肥企业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生猪专业合作社带动养殖且销售5000头以上),同等享受产业奖扶政策。

(七)5万头镇建设奖励标准

5万头镇建设有规划,有包抓领导和责任人,当年新建1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圈舍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累计达到50000平方米;当年新增良种母猪达到1000头或累计达到2500头;当年出栏生猪达到5万头以上的,县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镇为单位当年向镇坪县美味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本镇辖区内饲养的外三元商品猪1万头以上的,由镇坪县美味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头5元的标准对镇人民政府进行一次性奖励。

(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奖补标准

1.排污设施。凡已建成、新建和在建的“镇坪模式”生猪标准化圈舍,均优先安排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大型养殖场由业主积极争取国家大中型沼气建设项目,农业部门优先支持争取。

海拔在1200米以下未配套建设沼气池和海拔在1200米以上(不宜配套建设沼气池)未配套建设相应粪污处理设施的不纳入本奖扶范围。

2.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在项目可调控范围内,优先为良种母猪存栏规模达到100头以上的良繁场、年出栏商品猪达到1000头以上的育肥场安排水、电、路、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支持。凡在无电、无自来水区域建设的标准化圈舍不予奖扶。

3.人工种草。万头场、良繁场、标准养殖大户种植紫花苜蓿5亩以上,由农业局免费提供优质紫花苜蓿草种。

(九)相关保障

1.用地保障。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土地从事生猪养殖,加大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加快生猪养殖用地流转步伐,凡实施生猪标准化养殖所需用地一律按《镇坪县生猪养殖用地暂行规定》(镇政办发〔2008〕73号)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2.木材保障。建设生猪标准化圈舍所需木材由养殖企业或农户提出申请,林业部门按照农民自用材的标准,及时办理木材使用手续,满足生猪养殖企业或生猪养殖农户木材需求。

3.技术保障。强化技术培训,为一县一业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县上从一县一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镇干部、村干部、防疫员、养殖大户、农业技术干部、县直部门帮扶产业建设干部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培训率和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十)龙头企业建设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开发、策划、包装、推介工作的指导,全方位、多渠道的为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开发、争取项目,提供服务。加强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工作,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猪养殖、产品加工、营销和饲料加工的重点企业,均可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申报衔接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满足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需求。

(十一)贷款贴息

凡农民从事生猪产业建设的,经确认后,其用于产业建设的贷款按政策标准进行贴息;各种生猪养殖企业、猪肉食品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十二)能繁母猪保险

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凡县域内的能繁母猪,全部实施保险,按每头1000元保额计算,每头60元保险费由政府负担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十三)简化注册登记程序

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农业、民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各种生猪产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好登记、注册、验资、年检、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从低收取或减免相关费用。

四、相关确认标准及确认程序

1.良种种猪。确认标准:有具有资质的种猪生产场家出具的购买发票和种猪系谱档案、防疫档案,种公猪在引种时个体重达到100公斤以上,种母猪达到60公斤以上。确认程序:由所在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初步确认,并由所在镇政府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按季报县产业办,由县产业办按季组织实地检查核实。

2.能繁母猪。确认标准:已产母猪或体重超过60公斤以上的未产母猪。确认程序:由所在镇政府进行初步确认,并以镇为单位进行汇总,将汇总表和到户花名册报县产业办,由县产业办组织抽查核实。

3.产床。确认标准:购买产床以购买发票和实物到场为依据;自制产床必须具备母猪、仔猪分离功能,有独立的仔猪保温箱。确认程序:由所在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初步确认,并由所在镇政府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按季报县产业办,由县产业办按季组织实地检查核实。

4.保育栏。确认标准:购买仔猪保育栏以购买发票和实物到场为依据;自制仔猪保育栏必须具备仔猪保育功能,每套保育数量不低于24头,电热板、漏粪板使用效果良好。确认程序:由所在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初步确认,并由所在镇政府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按季报县产业办,由县产业办按季组织实地检查核实。

5.商品猪及出售仔猪头数。万头商品猪镇向镇坪县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商品猪头数以屠宰加工台账及财务结算为准;育肥企业出栏商品猪、良繁企业出售仔猪以产地检疫证明为准。

6.企业新增投资。以银行账单为准。

7.贷款贴息。农民贷款由各镇汇总后向扶贫开发局申报,由扶贫开发局根据承贷组织提供的贷款凭据和贷款实际用途确认;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享受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由业主直接向扶贫开发局申报,由扶贫开发局根据项目要求确认。

五、检查验收及兑现方式

根据本奖扶办法由县农业局、县产业办将奖扶资金核算到户,拨付到各镇,由各镇根据县产业办提供的到户清册按程序入户兑现,并及时报账。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1年。

2.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产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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